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萧山区鼓励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
萧山区鼓励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萧山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2〕16号)和《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萧委〔2007〕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产业结构,做大做强建筑业,提高建筑业的综合实力,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我区建筑业开拓区外市场、企业上资质等级、队伍培训、品牌宣传推介等。
二、资助范围
在萧山区范围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
三、资助标准: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年营业收入(按集团汇总)首次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大企业大集团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超100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亿元,相应增加5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积极贡献社会。对在萧年实缴税收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萧年实缴税费2亿元以后每增加1亿元,奖金相应增加100万元;对以后在萧年度实缴税收超过原台阶并增长15%以上的企业(集团),按其实缴税收上台阶的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萧总部企业,其比上年区财政贡献额环比增长超12%以上部分的50%资助企业发展项目。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创优。对当年新获得鲁班奖的独立承建和参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部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的独立承建和参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某一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具有法定资格的行业性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评估或考核为优秀的,区财政按上级奖励额度1:1配套。
(七)、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制度创新。对在境内、外上市的建筑业企业,按《杭州市萧山区推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萧财企[2012]3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年收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收汇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积极引进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人才,对区外建筑业企业来我区注册发展的,享受我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四、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一)、由区住建局联合区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一年一次;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如实填写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或由二级升至一级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对新获得的鲁班奖或省、部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的有关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5、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具有法定资格行业性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文件;
6、出口销售收入统计表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申报类别提升综合竞争力奖的企业,需提供材料1~3;申报类别为工程创优奖的企业,需提供材料1、2、4;申报类别为自主创新能力奖的企业,需提供材料1、2、5;申报类别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奖的企业,需提供材料1、2、6。
对在境内、外上市的建筑业企业,按《杭州市萧山区推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萧财企[2012]343号)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对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按《萧山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萧财企[2012]274号)有关规定申报、办理。
(三)、专项资金申请表和相关附件经所在镇街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报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四)、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奖励资金按有关程序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监管
(一)、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区级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区级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附则
(一)、对同一(同类型)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资助等)。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资助,包含当年区财政对该企业的所有扶持资金。实行“财政自求平衡”区域内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审核后,再由“财政自求平衡”的主体自行兑现和拨付。
(二)、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总额为限。上述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含镇街、平台扶持额度。
(三)、对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