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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来 源:办公室   作 者:鲍恩琴   发布日期:2014-09-29

        从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企业年度检验”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为便捷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年度报告中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在内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示,而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是否公示,则由企业自己决定。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今年《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全区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而2014年度报告则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报送。
        采用电子年报制后,工商部门无需逐一审查企业填写的数据真实性,而是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企业,列入检查名单。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通讯员 鲍恩琴)